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推进我校学生党建工作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党支部建设,促进学生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指以本科生、研究生为主体成员的党支部,是党团结和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党引导青年学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在学校党委和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带领学生党员和青年学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党支部工作创新,促进党员和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按照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活动的原则,以纵向设置为主,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和学生公寓、社区、社团组织等建立党组织,探索学生党建工作向最活跃、最具创新能力的组织拓展,扩大党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学生党员哪里就有学生党组织,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
成立或撤销学生党支部由上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纪检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委员可以兼任;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
第六条 支委会和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书记每届任期3年,坚持按期换届。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选举要根据选举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支委会在任期内如有缺额,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选举补齐。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备案),同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支委会是学生党支部的领导机构,支委会委员应按照守信念、重品行、有本领、敢担当、讲奉献的要求,由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清正廉洁,有群众观念、奉献精神、组织能力和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八条 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机关干部、优秀大学生党员中选配学生党支部书记。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第十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第十一条 定期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主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组织反映青年学生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和利益。
第十二条 教育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推行发展党员“五榜公示制”,对提交入党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五个环节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年级、社团等事务管理,维护学校政治安全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及学生社团等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定期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学生党员工作,通过选树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影响其他学生。团结和带领青年学生为推动形成优良党风、校风、学风做贡献。
第十四条 认真开展好预备党员党性锻炼“六个一”工程(签署一份承诺、研读一部经典、开展一项调查、做好一周义工、帮助一个同学、组织一次评议)。紧贴预备党员的思想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增强党员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进学生预备党员对于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
第十五条 开展好“党徽闪亮”大学生党员志愿服务活动。以践行宗旨、增强党性、锻炼能力为目标和要求,组织学生党员关注群众、关注民生、关注弱势、关注环境,每年至少开展40小时(一周)志愿服务,并根据志愿服务情况,撰写调研报告或思想汇报。
第四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习教育制度。结合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安排,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组织党员定期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教育党员增强党员意识,自觉进行党性锻炼,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做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学生党员按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要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全面推行支部主题党日,每月相对固定时间,每次确定主题,主题党日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天。
第十八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组织生活会,会前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次学生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监督学生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员民主评议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党性不强的学生党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劝其退党或除名。
第二十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安排每个党员联系若干名青年学生,积极宣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方针,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一条 谈心谈话制度。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做到支部委员之间必谈、支部委员与每位党员必谈。谈心谈话要坦诚相见,既要相互交流思想,沟通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又要相互听取意见、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二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上一级党组织;党支部要定期(每学期至少1次)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要定期(每学期至少1次)或不定期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党员要履行交纳党费的义务。学生党支部应每月收缴1次党费,对不主动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无故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党支部的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成立本单位考核评价小组,考核人员由二级党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学生代表以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党组织每学期听取1次学生党支部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开展1次学生党支部的考核工作;学校每两年开展1次先进学生党支部考核评选工作。党支部书记要在党支部工作考核会上进行述职,接受上级党组织、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考核坚持党支部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一)党支部自评: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书记做工作总结,全体党员对党支部工作进行评议。
(二)组织考核:召开学生党支部考核工作会议,听取支部工作汇报;查阅《党支部工作手册》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考核支部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以落实学生党支部工作规定为主,重点对学生党支部在党员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针对性、实效性;在专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在优良班风、校风、学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战斗堡垒作用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党支部,各二级党组织可作为“先进党支部”进行表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申报校级以上“先进党支部”的重要依据;经考核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切实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要将本单位学生党支部考核情况总结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学校党委定期督查党支部建设情况,并将学生党支部建设情况纳入各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学生党支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党委2012年12月印发的《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规定(试行)》《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