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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华南农业大学章程》和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校章程规定及学校赋予的职责权限,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决策方式,是党政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决策机构。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直属并承担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层次教学任务、继续教育任务的学院及教学部。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简称“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确有需要,可由学院党组织书记、院长商定临时召开。

第六条  会议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书记、副院长主持。会议成员包括正副书记和正副院长,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党组织纪检委员列席会议。视议题需要,可由书记、院长商定邀请其他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院贯彻落实举措。

(二)学院重要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以及重要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群团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学院内设教学、科研、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五)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年度预算内未列出且单项支出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项目或资金使用。

(六)学院人才引进和招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等级调整、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和等级调整、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考核评价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校友联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向学校和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或学院下属机构提出,由学院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和院长,由书记、院长商定。学院下属机构提出的议题,应先报分管领导同意。

对有关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按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先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并形成意见后再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会议议题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应参会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至少提前半天送达参会人员。当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临时增加。

学院应建立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程序。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进行决策的,书记、院长可临机处置或委托其他人临机处置,并及时向学校报告,事后应向会议通报情况。

第十条  与会人员在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好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讨论时,应发扬民主,畅所欲言,一事一议,书记、院长末位表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议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意见形式表达,但其意见不得计入表决票数。需要形成决议的,由会议主持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会议表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表决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研究决定先进集体或个人、向上级推荐先进集体或个人的人选时,若候选对象较多,可采取一轮或多轮投票、取简单多数的方式进行,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讨论中如果对重要问题意见明显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或向学校请示。

第十二条  会议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后形成的纪要或决定事项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纪要或决定事项等应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按有关规定明确不宜公开的不在此列。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讨论人事、奖惩、政审等事项,凡涉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六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准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进行传达。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若所作决定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有出入需要更改的,须经集体再次讨论并作出更改的决定。

第十九条  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在执行决定的前提下,可保留意见,也可向学校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条  学院教代会、工会和全体师生员工有权监督本规则的落实情况,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反映意见。学院党委(教学部党总支)的纪检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会议研究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学院办公室要制定督办制度,对会议研究的事项进行登记、督办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范围,学院每年应在年度总结中报告执行会议制度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因不遵守本规则或执行本规则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规依纪予以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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